國發〔2012〕64號主要創新政策的學習與理解
《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主要創新政策的學習與理解
中國道路運輸協會城市客運分會 秘書長胡劍平
《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簡稱64號文)是建國以來最重要的公共交通行業發展的綱領性政策文件。主要內容包括:樹立一個理念、把握四項原則、明確總體目標、實施七項政策、建立六項機制五大部分。從國家領導人多次重要批示開始制訂歷時近兩年,由國家發改委,交通運輸部,財政部等多部門參與,在常州、長沙、昆明等城市廣泛征求意見,數易其稿,最終形成現在的(64號文)。與過去國家關于公共交通行業的政策文件對比,特別是《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見(國辦發〔2005〕46 號文)》(簡稱46 號文)相比主要創新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文件的層次不同,64號文是國務院開頭,以國發編號,各級政府部門必須無條件貫徹執行
過去出臺的文件多為部委文件,(46號文)也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六部委文件,因此,(64號文)的層次是最高的,各級政府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也是公共交通行業發展的重大政策契機,必須認真學習。
二、國家正式明確表述了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導思想、發展原則和發展模式
《64號文》結合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和城市交通發展新情況、新特點,提出公共交通發展的指導思想“加快轉變城市交通發展方式,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屬性,將公共交通發展放在城市交通發展的首要位置。”
《64號文》還提出“方便群眾、綜合銜接、綠色發展、因地制宜”等4項發展原則,并提出了明確的發展模式和目標。
三、關于公共交通規劃
(46號文)提出了公共交通規劃的編制原則和相關要求?!?/span>64號文》在過去的原則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倡導公共交通支撐和引領城市發展的規劃模式”這一全新的規劃思路。同時對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的編制要求和編制內容進行了明確,并提出促進城鄉公共交通一體化發展的思想。
四、關于公交路權優先
46號文和《64號文》都對公交專用道的建設和管理進行了明確?!?/span>64號文》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允許機場巴士、校車、班車等使用公共交通優先車道?!?/span>以提高公交專用道的利用效率。
五、關于公交安全管理
考慮到公交安全對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影響,《64號文》將“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作為單獨一節予以強調,分別從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應急預案,加強項目建設和驗收管理,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加大經費投入,實施車輛維修和報廢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針對我國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后城市軌道交通管理體制情況,《64號文》還特別強調“完善軌道交通工程驗收和試運營審核及第三方安全評估制度?!?/span>
六、關于重大決策程序
《64號文》提出“規范公共交通重大決策程序。線網規劃編制推行公示制度,運營價格制定及調整實施聽證制度。建立運營成本和服務質量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強社會監督?!敝荚谶M一步規范和加強城市公共交通運營管理。
七、關于資金投入
46號文提出“城市人民政府要對軌道交通、綜合換乘樞紐、場站建設,以及車輛和設施裝備的配置更新給予必要的資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設,并向公共交通傾斜?!?/span>
《64號文》提出“城市人民政府要將公共交通發展資金納入公共財政體系。“十二五”期間免征公共交通企業新購置的公共汽電車的車輛購置稅;依法減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車船的車船稅;落實對城市公共交通行業的成品油價格補貼政策。”《64號文》還提出,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實施電價優惠。這些政策措施對于規范公交投入制度,拓寬公交發展資金來源,保障公交優先戰略的落實具有重要意義。
八、關于投融資政策
46號文提出“鼓勵社會資本包括境外資本以合資、合作或委托經營等方式參與公共交通投資、建設和經營。鼓勵和支持公共交通企業采取盤活現有資產、改制上市等方式籌集資金?!?/span>
《64號文》提出“公交企業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開展與運輸服務主業相關的其他經營業務。支持利用優質存量資產,通過特許經營、戰略投資、信托投資、股權融資等多種形式,吸引和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公共交通建設和運營。加強銀企合作,改善金融服務。為公交提供優質、低成本的融資服務?!?/span>
九、關于票價和補貼機制
《64號文》提出“根據服務質量、運輸距離以及各種公共交通換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層次、差別化的價格體系”,對于規范城市公交定價機制具有重要指導作用。
另外,《64號文》在46號文提出的政府補貼范圍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對企業在技術改造、節能減排、經營冷僻線路等方面的投入,政府財政給予適當補貼補償?!?/span>
十、關于土地綜合開發
46號文提出“要把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與周邊地區用地開發統籌考慮,充分發揮項目建設的綜合效益?!?/span>
《64號文》對此做了進一步深化,提出“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要與公共交通規劃相銜接,優先保障公交設施用地。對新建公共交通設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間,應按照市場化原則實施土地綜合開發;對現有公交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且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進行立體開發?!?/span>
十一、關于公交職工待遇
針對我國公交職工待遇低下,職工隊伍不穩定這一突出問題,《64號文》提出“建立公共交通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span>
十二、關于交通綜合管理
針對當前我國小汽車過快增長,交通擁堵日益加劇的問題,《64號文》明確提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有效調控、合理引導個體機動化交通需求。在特大城市嘗試實施差別化停車收費、建設駐車換乘系統等需求管理措施。十二五期間,初步建立出租汽車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推廣出租汽車電話約車服務,積極發展。”
十三、關于實施交通影響評價
《64號文》首次從國家層面明確提出“落實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并作為項目實施的前置性條件,嚴格落實公共交通配建標準,實現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span>這一規定為各級政府和公交行業管理部門加強公交行業監管,保障公交基礎設施建設的落實提供了重要抓手,是城市公交行業管理政策的一次重大突破。
十四、關于建立考核評價制度
建立公交發展水平考評制度對于提高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公交發展的關注程度,改善公交發展環境十分重要?!?/span>64號文》提出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發展考核評價制度,研究制定考核評價辦法,定期對全國重點城市公交發展水平進行考核評價。各城市對公共交通企業服務質量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企業領導績效評價、發放政府補貼的重要依據,而不是普惠制和大鍋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