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公交集團禁酒令
集團所屬各處室、各分公司:
為提高工作效率,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習慣,樹立企業形象。同時,為了嚴肅工作紀律,保障工作時間人身安全,經研究決定下發禁酒令,具體如下:
一、適用范圍
集團各級領導、各處室和各分公司及其所有在職工作人員。
二、具體內容
1.嚴禁在工作日中午或值班時間飲酒。
2.嚴禁在加班期間內飲酒。
3.嚴禁集團內部各處室、各分公司之間相互宴請飲酒。禁止參與任何可能影響正常工作的宴請。
4.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
5.嚴禁在公務接待中、集團團隊聚會中強行勸酒、逼酒等不文明飲酒行為。工作中需要招待的客戶,可根據情況安排在下午下班后招待。
6.嚴禁因飲酒損害集團形象。
7.嚴禁因飲酒影響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8.嚴禁因飲酒失密、泄密損害集團形象。
9.嚴禁各級人員酒后(不論多少)上班,缺班時間按曠工計。
三、特殊情況管理和規定
1.如特殊情況須午間宴請重要客戶或領導時,部門領導應事先向總經理報告宴請客戶的整個安排,經批準后安排落實。從嚴控制消費額度,陪同人員應飲酒適度,注重集團形象。
2.員工婚宴或者其他宴席,應盡量安排在下午下班后,午間如因宴請造成惡劣影響的,一律以違紀論處。在參加宴席時應注意遵守工作作息時間,不得遲到早退,不得飲酒,特殊情況必須經領導批準。
3.無論是工作接待或者其他應酬,因飲酒過度造成的事故一律由飲酒者自行承擔,集團概不負責。
四、檢查及考核辦法
1.凡違反《禁酒令》規定的,經查實后給予本人經濟處罰。第一次違反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月績效考核獎金;第二次違反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罰款300元;第三次違反規定的,罰款1000元并作除名處理。
2.集團各部門之間互相宴請的,扣發當事人300元。
3.因酗酒,在工作崗位上與客戶及同事發生沖突的,除罰款500元外,同時停職檢查。
4.因飲酒造成失密、泄密、損害集團財物的,根據國家及集團相關規定處理。
5.因飲酒觸犯刑法法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6.因飲酒后上崗造成安全事故或發生交通事故對集團造成嚴重影響者,一律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由飲酒者承擔全部責任。
五、監督檢查
1.集團成立以總經理為組長,行政辦公室、公交稽查處、績效管理辦公室、人事等四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監督檢查小組,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行政辦公室。
2.要強化禁酒令落實,不斷加強監督檢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進行明察暗訪,注重相互監督,對違反禁酒令的行為,堅決予以查處,絕不姑息。
舉報電話:2189018 6666567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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